仓库里按旧国标生产的产品,新规实施后还能卖吗?权威答案与案例全解析
新强制性国标实施后,仓库里按旧标生产的产品还能不能卖?
过渡期内生产的旧标产品,过了实施日期还能流通吗?
近年来,随着各类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更新完善,不少销售企业负责人都被类似问题困扰。这些疑问不仅关系到企业的经营成本,更涉及合规经营的底线。结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的权威答复和相关法律法规,这一问题的答案其实十分明确。
一、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法律效力
首先需要明确,GB 是强制性国家标准,GB/T 是推荐性国家标准。今天我们讨论的是前者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》第二条明确规定:“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”。这意味着强制性国标具有法定约束力,企业生产、销售产品都必须符合其要求。
新旧标准的衔接,关键在于两个时间节点:
发布日期:标准正式公告的日期。
实施日期:标准正式生效的日期。
两者之间的间隔通常为过渡期,为企业调整生产留出时间。
二、新旧标准过渡期的销售规则
1. 一般原则:实施即切换
《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》第三十九条规定:
> “新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后,原强制性国家标准同时废止。”
也就是说,新标准实施之日起,旧标准自动失效,按旧标准生产的产品不得继续销售。
这源于《标准化法》第二十五条:“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,不得生产、销售。”
举例说明:
假设某产品旧标准为 GB 0000-2015,新标准GB 0000-2025 于2023年11月1日发布,2025年11月1日实施,过渡期2年。
若某产品生产于2025年10月1日(仍在过渡期内),标注旧标准GB 0000-2015,则在2025年11月1日之后不得销售。因为新标准已生效,旧标准产品属于“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”。
2. 过渡期内的“双向可选”
《国家标准管理办法》第三十五条规定:
> “国家标准发布后实施前,企业可以选择执行原国家标准或者新国家标准。”
也就是说,在过渡期内:
企业可继续按旧标生产,也可提前切换新标生产;
但所有旧标产品必须在新标实施前完成销售;
新标实施后,市场上流通的产品必须符合新标。
三、典型案例:消防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系统
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在答复相关咨询时明确:
> “新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正式实施前,按原强制性国家标准生产的产品还可以继续销售。”
但对于 GB 17945-2024《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》 这类标准,实施日期(2025年05月01日)就是生产和销售的双重合规线。
即2025年05月01日后,无论产品生产日期为何时,只要不符合新标准,就不得在市场流通。
四、常见疑问:保质期与质保期
> “产品按旧标生产,新标实施后仍在保质期内,能否销售?”
首先需区分两个概念:
质保期:工业产品(电器、机械设备等)的售后保修期,与标准合规无关。
保质期:食品、药品、化妆品等对使用期限的质量保证。
答案是统一的:
只要新强制性国标已实施,按旧标生产的产品一律不得销售,无论是否在保质期内。 这是因为标准合规性是流通准入问题,而非产品是否变质的问题。
五、特殊情形:电动自行车的“销售过渡期”
电动自行车国标更新时,常在公告中设置销售过渡期,这是特例,并非通规。
例如:
生产环节:2025年9月1日起,新生产的电动自行车必须符合新标。
销售环节:2025年9月1日前按旧标生产的车辆,可继续销售至2025年11月30日。
2025年12月1日起,所有销售车辆必须符合新国标。
这种安排是为消化库存、平稳过渡,由主管部门在公告中明确写入,企业须密切关注具体文件的表述。
六、企业应对建议:建立双重管理机制
1. 标准跟踪机制
关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、行业主管部门的通知,及时获取标准更新信息。
2. 库存管理机制
过渡期内逐步清理旧标库存;
避免在临近实施日期时大量采购旧标产品;
新标实施后,严格拒收旧标产品。
3. 采购与合同管理
在采购合同中明确标准版本与合规责任,避免法律纠纷。
七、总结:合规是经营的底线
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更新,是产业升级与质量安全保障的体现。
“新标实施,旧标产品不得销售” 是明确的法律底线,企业应主动适应、提前规划。
只有依法经营,才能在持续变化的市场中稳步发展。
> 标准化工作的核心价值,正是通过清晰、刚性的规范,推动市场有序运行与产品质量提升。


